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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母网7月30日讯(长河晨刊记者 单歆) 家住德州市德城区的王某本是德州市某大企业的首席技工,但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被指违约,企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、培训费等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共计一百余万元。最终,德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,王某只需支付培训费用二万余元。
王某于1980年12月份进入该市某大企业工作。2001年8月1日,企业与王某签订了期限为8年的劳动合同,自2001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止。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,企业安排包括王某在内的7名职工到外地三家兄弟单位参加全脱产专业技术培训,期间,企业支付培训费共计401540元,人均支付培训费57362.86元。培训结束后,王某回单位工作至2007年11月,并于2006年7月被聘为单位的首席技工(一级)。但是,2007年11月16日,王某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。企业方认为,王某没有履行与单位所签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保守技术秘密、竞业禁止义务,应承担违约责任,支付违约金、培训费、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共计一百余万元。但是,王某提出,那份所谓的目标责任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自己的不符,且不是他本人所签。并且劳动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的,并不存在违约。最终,德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王某一次性支付给企业培训费22945.1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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